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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很多中小企业来讲,他们的经营利润相对来说是比较薄弱的,所以说在用工成本这一块,考虑比较谨慎的。换句话说,就是尽量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
在这样的基础上,很有可能很多中小企业不按照正常的流程来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这种情况确实是普遍存在,因为在社保这一块,它所占比的用工成本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尤其一二线城市,即使只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往往也要上千的费用。
法律意识淡薄,更倾向于拿到手里的钱
除了公司的原因外,也有些“迷糊”的员工对社保不重视。很多人觉得交保险到手的工资还要扣掉一部分,也用不着保险,不交也罢,还有一些员工认为自己还年轻,以后有的是机会,再者工作竞争大,好工作毕竟不好找,先找一个公司应付着。
(1)员工工资偏低,甚至不少年轻员工的工资只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从自身生存的角度考虑,这类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2)员工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有的员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现在可以不缴纳,以后再缴时间上足以达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存在欠费)根本没有考虑,而只愿意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不愿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将社会保险转入。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期,那么都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来交纳社保。
企业单位具有发放员工工资待遇的一个主动条件。所以说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单位自己手里的,那么即便自己的员工要求不再缴纳社保,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说应该来讲,明确的予以回绝,那么员工也是没有任何办法。毕竟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作为员工来讲他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所以说即便是自己的员工不愿意交纳社保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要是自己的企业单位有意愿来交纳社保待遇,那么作为员工来讲是没有办法干预这个问题。当然有些企业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可能跟自己的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一个协议,那么实际上即便签订了这样的一个协议也是一个无效的协议,因为任何违背于法律之上的协议,那么都是一种无效的协议,所以作为企业单位来讲,是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
企业不交社保,应该如何维权?
投诉公司不交社保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未交社保超过2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需要劳动合同,工作证,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缴纳社保,企业单位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那么最终对于我们企业单位来说,是得不偿失的一种选择,因为承担这种法律风险,很有可能还是要为自己的员工来补交相应的社保,那么与其这样到处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时间,给自己的员工来交纳社保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