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
原标题:0新增,8出院!岳阳加油!
年2月20日0-24时,湖南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增确诊病例1例,新增重症病例4例,新增死亡病例0例,新增出院病例60例。
其中:新增确诊病例中,常德市1例。
新增重症病例中,长沙市3例,常德市1例。新增出院病例中,长沙市15例、衡阳市5例、株洲市6例、邵阳市7例、岳阳市8例、常德市3例、益阳市13例、娄底市3例。
截至2月20日24时,湖南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例,累计报告重症病例例,现有重症病例43例,死亡病例4例,出院病例例,在院治疗例。
其中:确诊病例中,长沙市例、衡阳市48例、株洲市78例、湘潭市35例、邵阳市例、岳阳市例、常德市80例、张家界市5例、益阳市59例、郴州市39例、永州市43例、怀化市40例、娄底市76例、湘西自治州8例。
现有重症病例中,长沙市13例、衡阳市1例、株洲市6例、湘潭市4例、邵阳市6例、岳阳市1例、常德市3例、益阳市3例、郴州市1例、永州市1例、娄底市4例。死亡病例中,长沙市2例、邵阳市1例、岳阳市1例。
出院病例中,长沙市例、衡阳市37例、株洲市46例、湘潭市17例、邵阳市78例、岳阳市72例、常德市52例、张家界市5例、益阳市48例、郴州市29例、永州市30例、怀化市38例、娄底市54例、湘西自治州7例。
目前追踪到密切接触者人,已解除医学观察人,尚有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根据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评估标准,从即日起,安化县、茶陵县、道县、赫山区、临湘市、芦淞区、南县、双峰县、苏仙区、天心区、武冈市11个县市区由中风险B类地区调低为中风险C类地区。衡南县、平江县、宜章县、资兴市4个县市区由中风险C类地区调低为低风险地区。
来源:岳阳日报
石首、监利:
原标题:2月20日荆州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中心城区新增2例,全市新增出院80例
年2月20日0—24时,全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7例,其中:中心城区2例、江陵县1例、公安县1例、石首市1例、监利县2例。
全市无新增病亡。
全市新增出院80例,其中:中心城区21例、江陵县2例、松滋市5例、公安县11例、石首市4例、监利县12例、洪湖市25例。
截至年2月20日24时,荆州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例,其中:中心城区例、江陵县35例、松滋市例、公安县例、石首市94例、监利县例、洪湖市例。
全市累计治愈出院例。其中:中心城区例、江陵县27例、松滋市75例、公安县39例、石首市32例、监利县76例、洪湖市77例。
全市累计病亡40例,其中:中心城区15例、江陵县1例、松滋市4例、公安县3例、石首市3例、监利县5例、洪湖市9例。
目前仍在院治疗例,其中:重症71例、危重症37例,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现有疑似病例人,当日新增12人,当日排除75人。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人,尚在接受医学观察人。
来源:荆州广播电视台
南县:
原标题:最新:益阳新增确诊0例,在院治疗11例,累计出院48例
2月21日,经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
2月20日0时至24时,益阳市无新增病例报告。益阳市累计报告59例确诊病例,分布如下:沅江市15例、南县16例、赫山区9例、安化县13例、高新区3例、桃江县3例;现有重症病例3例,分布如下:沅江市2例、安化县1例。目前,治愈出院患者48例,其余11例确诊病例均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益阳市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人,其中解除观察1人,正接受医学观察65人(住院观察2人、集中观察63人)。来源:南县发布
为全力做好华容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华容县人民法院、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华容县公安局在2月10日发布《关于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就我县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的旅居史;与重点疫区人员、病毒感染人员的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含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五、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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